关于《安信基金长城多策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08-30 字号【
 关于安信基金长城多策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我司作为管理人的安信基金长城多策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成立于2020年8月11日,我司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我司决定对本计划原资产管理合同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安信基金长城多策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为保障委托人利益,我司将本公告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2023年8月30日、8月31日、91日、94日和95日)设为临时开放期。本次开放只开放退出,不开放参与。如委托人不同意变更,可在开放期内办理退出;如委托人明确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同意变更,但未在临时开放期办理退出的,我司有权集中为委托人办理全额退出;如委托人未在临时开放期前回复意见且未在开放期退出的,视为同意本次变更内容。

以上修订将自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23年96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8月29



附件:《安信基金长城多策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合同条款

修订后合同条款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十四)资产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如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与投资者所持的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资产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本计划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公告,公告发出后将设置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临时开放期。投资者不同意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本计划的,应当在公告发出后的临时开放期内办理退出本计划的申请;投资者明确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同意,但未在临时开放期办理退出申请手续的,管理人将在临时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为投资者办理全额退出手续;投资者未在临时开放期前回复意见且未主动申请退出的,视为投资者同意。资产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本计划的,还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征询意见并取得资产托管人同意。

资产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持有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资产管理人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50%。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限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调整。

(十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除初始募集期内参与外,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同时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因产品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比例被动超标,自有资金选择退出的情形除外,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

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公告,公告发出后将设置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临时开放期。投资者不同意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本计划的,应当在公告发出后的临时开放期内办理退出本计划的申请;投资者明确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同意,但未在临时开放期办理退出申请手续的,管理人将在临时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为投资者办理全部计划份额退出手续;投资者未在临时开放期前回复意见且未主动申请退出的,视为投资者同意。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持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与资产委托人所持的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十二、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情形

在投资范围内,资产管理人可以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和证券投资基金。

(二)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的应对及处理

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资产管理人从事前文已经明确列明的关联交易情形,资产管理人无需就前述具体关联交易分别取得投资者的授权,但该等关联交易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财产,防止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对于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从事除前述列明情形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的,事后应当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若该等关联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则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并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从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积极处理该等利益冲突情形,防范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发生该等利益冲突时,资产管理人应当视具体利益冲突情形选择在向投资者提供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进行披露,具体披露内容包括利益冲突情形、处置方式、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等。

(一)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情形

1、关联方范围

本计划的关联方包括管理人、管理人股东、管理人股东控制和参股的企业、控制管理人股东的企业、子公司,托管行、托管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托管行控制的企业等,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等。

2、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内部关联交易管制等制度的前提下,本计划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关联方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发生资产管理人认定的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但投资者或托管人各自就其自身或其关联方另有限制或书面通知管理人的除外。

(1)重大关联交易

本计划运用计划财产投资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且单只证券投资市值达到本计划净值15%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且单只证券预计中签金额达到本计划净值15%的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2)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为一般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运用计划财产投资于关联方企业发行的证券且单只证券投资市值未达到本计划净值15%;投资于关联方企业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且单只证券预计中签金额未达到本计划净值15%;与关联方企业进行债券银行间或交易所协议平台对手交易;投资管理人或关联方管理的产品;利用关联方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支付佣金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关联交易行为。

3、风险揭示

(1)一般关联交易风险揭示

在投资范围内,本计划可从事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中投资品种价格可能会出现下跌,从而使本计划收益下降,甚至带来本金损失。此外,资产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委托财产的投资收益。

(2)重大关联交易风险揭示

除一般关联交易所面临的风险外,提示投资者注意,虽然资产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管控机制

1、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一般关联交易,资产管理人无需就前述具体关联交易再行取得投资者的授权,但需事后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全面、客观的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对于本计划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管理人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地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3、本计划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由管理人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审批,本计划发生一般关联交易需经管理人经理层审批。

4、关联交易投资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财产,防止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从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积极处理该等利益冲突情形,防范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发生该等利益冲突时,资产管理人应当视具体利益冲突情形选择在向投资者提供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进行披露。

5、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将通过临时公告的方式进行披露和更新,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即视为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托管人关联方名单详见托管人年度报告或托管人官方网站。

6、本章所列的关联方范围、重大关联交易与一般关联交易的划分标准以及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列为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者或另有规定外,系资产管理人公司制度的规定。如该等制度发生修改或变更导致上述范围、标准或程序调整的,资产管理人无需另行取得投资者、资产托管人的事先同意,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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