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办理流程

(一)客户申请:

1、个人客户申请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

  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

  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

  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机构客户申请条件:

  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

  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公司在试点初期适当提高标准,将选择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普通账户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营业部初审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一定风险性,为确保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着“将适当的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对投资者群体进行筛选,选定目标客户群体,形成合格客户池,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者方可参与公司融资融券交易。

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教育和相关风险揭示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首要环节。融资融券部和试点营业部应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按照《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规定,本着“教育内容全面、讲解揭示充分、有实效、有实证、有可操作性”的原则,对融资融券客户开展广泛、深入、持续的业务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教育。

 

(三)总部征信授信

我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状况等情况,并据此就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征信评分满分为100分,主要内容是:

1、基本情况:如个人客户的年龄、职业等;机构客户的成立时间、规模等。(5分)

2、财务情况:个人收入、家庭财务状况等;机构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情况等。(9分)

3、证券投资情况:如投资年限、账户资产规模、投资收益情况等。(73分)

4、信用情况:银行信用情况、营业部评价情况等。(13分)

等级评定的依据是征信评分所得的信用分值,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级和D级8个风险递增的级别,征信评分与评级的结果是对客户进行授信评估的重要指标。

 

(四)客户签署合同

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批准后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向客户发送《融资融券客户开户通知单》,通知客户到柜台签署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办理信用账户开立相关手续。

未通过审核的客户营业部推荐人应做好原因解释,客户再次提出申请需距前次申请60个工作日以上。

签署合同时,投资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真阅读所有条款,不解之处可要求我公司工作人员给予解释和说明,务必全面掌握、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2、真实、详细填写投资者信息,特别是投资者的联系、通讯方式。

3、已向我公司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持有限售股的情况,以及投资者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是否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4、投资者只有在收到我公司盖章确认的合同后,该合同才成立生效,投资者才能在我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五)合同审批盖章

合同一式四份,需全部邮寄到融资融券业务部审批盖章。

 

(六)开立信用账户

客户签收合同后,首次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即可到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岗应确认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然后要求客户签署《开户协议书》、《三方存管协议书》等文本,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打印上海、深圳的信用证券账户卡,开通相应的委托交易方式。信用资金账户开立完成后,客户应到客户选择的三方存管银行办理三方存管业务。

 

(七)客户转入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转入其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八)账户激活

客户转入担保物后,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对客户的账户进行激活,客户便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九)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1、融资融券交易方式

主要包括: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款、直接还券等

2、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至少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可供融出。

(2)融资买入品种属于标的证券。

(3)投资者加上本次融资金额的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融资额度。

(4)执行该笔交易投资者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5)执行该笔交易符合各项风控指标。

3、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至少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证券可供融出。

(2)投资者加上本次融券金额的累计融券金额不超过融券额度。

(3)执行该笔交易投资者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4)委托价格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价格要求。

(5)执行该笔交易符合各项风控指标。  

4、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委托申报有什么限制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5、融资融券交易其他要点:

(1)未了结相关合约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2)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的融资融券期限顺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4)每笔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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